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四、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五、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违规开展节庆、聚会、宴会等活动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七、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等疫情防控规定的。
八、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期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假药、劣药不符合防治传染病标准医用品材的。
十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公务的及暴力伤医的。
十三、实施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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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023- 70712700 70712708
县检察院023- 70712000
县公安局023-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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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